浏阳市农村资源流转交易中心

手机版         登录    |     注册

首页 新闻中心   正文

承包土地由他人代耕,土地流转费究竟该谁享有?

浏阳市农村资源流转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8-05-16 10:32:58

       如皋市吴窑镇沈甸村同组的两个农户,因为一块土地的流转费用归属问题而闹上法庭。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石庄法庭以进村巡回审理的形式在沈甸村公开审理了此案。

1998年,原、被告所在村组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户分得包括0.8亩桑田在内的3.26亩土地,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3年,原告因从事食品加工,在耕种上精力不够,经村民组协调,由被告代耕代种原告的0.8亩桑田。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直登记在原告户名下。

 2016年,吴窑镇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时,亦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给了原告户,并向原告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2年,王石公路施工时动用了被告代耕代种的这块0.8亩桑田。按照动用政策规定,被动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每年可享受1800元/亩的补助费,0.8亩桑田每年应获得1440元,被告领取了2012年至2017年的补助费。

 原告认为,该0.8亩桑田登记在自己名下,相关土地流转补助费应当由自己享有,遂要求被告返还其所领取的土地流转费。相关基层组织多次协调处理,但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出具了相关证据,证明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其享有。被告辩称,他们是从村干部那里分配的土地,也是从村干部那里领取的土地流转费,不同意返还相应的土地流转费。

 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启动无讼社区共建机制化解纠纷,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共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案涉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土地流转费用4320元,并由原告享受该土地今后对应的流转利益。

电话咨询

0731-83601591

联系我们 信息发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