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
湘农发〔2016〕237号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湘办发〔2015〕58号)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6〕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现印发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积极创新,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化服务跟进,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运行规范,加强引导扶持和市场监管,推动流转交易公开、公正和规范运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规模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湖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湖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工作指导,规范交易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等法律、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内,进行农村土地(不含林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所)等公益性服务机构或社会化服务企业法人。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五条 农村土地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投标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流出方应当在提交资料时明确,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时,采取何种公开交易方式。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管。
第九条 流出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承包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委托代表身份证明;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
4.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1.身份证明;
2.权属证明材料;
3.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具体承办人的身份证明;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发包或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材料;
5.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及作价依据、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
6.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参照以上情形,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流入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流入申请(主要包括流入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流入土地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交易双方或委托代理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流出方和流入方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签署流转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接收初审材料后进行齐全性、合规性等形式审查,审查未通过,返回补充资料;审查通过后,对交易项目进行登记,制作挂牌信息,并通过信息化交易平台、网站、推介会和相关媒体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发布供求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农户数量、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流出方或流入方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宗土地的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须设定时间间隔期限,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限内,流出方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公告内容,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经审核通过后,重新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公示期结束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出方或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原则上要求进入交易市场交易,且交易底价应当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交易市场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收取的服务费、交易保证金等,应当向交纳方开具收费凭证。对流出方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可减免交易服务费。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参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包含姓名(名称)、住所等;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经营方向;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流转交易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第二十一条 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相关要求,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可以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流转交易鉴证。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农户数量、流转期限、流转用途等内容);
(二)项目编号;
(三)签约日期;
(四)流出方及委托人全称;
(五)流入方及委托人全称;
(六)合同期限和起止日期;
(七)成交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二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合同签订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授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人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申请;
(二)抵押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相关方同意土地经营权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转的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或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鉴证;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相关权利人可以获得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交易双方要求,可以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项目策划、金融保险等服务。提供有关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工作规程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发生纠纷,相关权利人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